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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员工收取押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李逸群 时间:2008-8-1 14:52:07
近日,有群众向记者反映,榆林市一些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向员工收取押金。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超市、商场、酒店、服装店等五个单位。这五个单位都有明确的招聘启事,调查发现,这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都要收取押金,押金最少的是200元,最高达2000元。而究竟该不该收取,合法与否,引起群众议论。为此,记者对各方情况进行了采访。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为防止员工中途离职 在走访了位于新建北路的国贸百货、喜洋洋超市、食得福酒楼、“圣玛田”服装专卖店,以及位于榆阳西路的龙洋大酒店后,记者发现,每个用人单位都向应聘者收取押金。押金面额有200元、300元、500元,最贵的是国贸百货收取的押金,金额达到2000元。这些用人单位基本一致的聘用要求是:应聘人员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然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期最短为1年,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向员工退还押金。如果在合同期未满时,员工离开单位,则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押金。不同的是,食得福酒楼的前台告诉记者,酒店考虑到员工第一个月来时没有钱,可以把身份证当作抵押,待第一个月发工资时扣除200元作为押金,再归还身份证。当问到为何要收取押金时,这些用人单位的解释都是害怕员工中途不干,给单位造成损失。另外,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都要穿工作装,所以他们也将押金称作“制服押金”。“工作服、餐具等都是要钱的,万一他们(指员工)中途走了,把衣服穿走了谁负责啊?”食得福酒楼的前台收银员对记者如是说。 劳动者:在哪儿找工作都要押金,只能默认,只能接受 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收取押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对于在求职中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能否接受,有没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大多数人都是得过且过,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纳了押金。国贸百货中“妮维雅”化妆品专柜 的营业员告诉记者,“一年后单位就会退还押金,所以也没什么意见,撑一撑一年就下来了。”“没办法啊,现在到哪找工作都要押金,接受了接受不了就那样了。”喜洋洋超市的一位导购对记者说。当问到如果中途辞职,押金该怎么算时,导购对记者说,“那就只能丢了,没别的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大胆举报 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何解释呢?就此问题,记者来到榆林市劳动保障局仲裁信访科。信访科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这种现象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局提出要求法律仲裁,由监察局出面制止。之后,记者来到榆林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确实是违法的,但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有人投诉,我们会100%的解决,但是要去消除这一社会现象是不现实的。”“我们办公室只有9名工作人员,可我们管的单位有3000多个,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查的。”而当问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解释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个,一是社会上一些劳动者的素质差。他们中途离职时,经常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比如携款潜逃、携单位物品而走等等。这样,用人单位只能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减少损失。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都很淡薄。很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给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而当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很淡薄,所以只能运用其他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如此恶性循环,导致了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持续存在。 法院信访接待室人员 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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