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聘用员工收取押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李逸群 时间:2008-8-1 14:52:07
如果有人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就会百分之百的解决,而如果没有人,或是很少有人投诉,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如何得以解决呢?记者来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了解情况。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一旦社会上出现这种违法现象,就应该按相关规定处理。执法部门在接到上诉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当问到能否解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不合理社会问题时,工作人员说:“法律起一个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但并不能杜绝一些社会现象的发生。”“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编辑:王旭芹)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