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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员工收取押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李逸群 时间2008-8-1 14:52:07


  如果有人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就会百分之百的解决,而如果没有人,或是很少有人投诉,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如何得以解决呢?记者来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了解情况。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一旦社会上出现这种违法现象,就应该按相关规定处理。执法部门在接到上诉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当问到能否解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不合理社会问题时,工作人员说:“法律起一个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但并不能杜绝一些社会现象的发生。”“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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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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