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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榆林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对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规开发、预售商品房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对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无资质开发、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分别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限期纠正,责令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退还消费者预订金。《通报》是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规范力度,保障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只有商品房销售单位在进行销售时持有“五证”情况下才能购房,否则受侵害的是购房业主的利益。 《通报》所处罚的是榆林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西侧金都名仕花园商住楼,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收取“购房订金”违规预售。按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款,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与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签订“合资修建协议”,实际形成了土地转让关系。转让土地位于西沙经济开发区。由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同时在未办理土地过户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与市区有关单位、个人达成售房意向,以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于2006年9月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收取“预订金”违规预售。按规定给予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处罚人民币5万元,责令限期纠正。给予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金,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道东侧商住楼,工程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收取“预订金”违规预售,按规定给予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退还预订款,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一个合法的商品房销售单位在进行销售时应持有“五证”:首先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相当于商品房的准生证,之后要取得《商品房预期销售许可证》,这相当于房子的出生证。有了上述“五证”房子才可以合法地销售。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五证”,如果购买“五证”不全的“商品房”,到头来受侵害的是购房业主的利益。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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