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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讨论稿)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07-8-19 11:42:56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市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51吨标准煤下降到2.0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1.25万吨减少到9. 16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34万吨减少到1.21万吨;全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政府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改造服役年限超过20年以上的燃煤机组,坚决淘汰装机容量不足10万千瓦燃煤凝汽机组;2007年底前,关闭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08年底前,水泥行业要淘汰改造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等落后水泥生产线。(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煤炭局、供电局)

  加快兰炭产业结构调整,2007年关闭50%的产能,其余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新建机焦项目必须采用干法熄焦,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4.3米,年生产能力不小于60万吨。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步伐,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3万吨(含3万吨)以下小煤矿;“十一五”期间,停止新建30万吨以下煤矿。(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国土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办、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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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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