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突出“消费与责任”工作主题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薛成胜局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08-3-12 10:24:26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在第2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此隆重集会,旨在深入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一起参与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神圣事业当中。在此,我代表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向今天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来宾和朋友们致以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重视、支持和关心消费维权工作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将200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我们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千店万户无假货”活动,重点实施了8个方面26次专项整治和集中执法行动,受理消费者投诉640 起,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21万余元,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4758件,罚没款 918.12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榆林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的消费维权工作形势仍还很严峻,一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等经营行为还时有发生,购买商品不放心、消费服务不称心和权益保护不舒心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有所存在。长期的消费维权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的年度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反映强烈、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危害广大人们群众消费安全的案件。同时,我们将不断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受理平台、数据分析平台和指挥分流平台以及“一会两站”建设,努力扩大12315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进企业、进商店的网络体系,为每一位消费者提供热情、及时和高效的服务,在全市上下进一步营造出健康、文明、安全、和谐的消费和市场环境。 同志们、朋友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社会民生的综合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积极投入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诚信经营,为建设和谐发展的新榆林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2008年3月12日)
(编辑:)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