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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公安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跨越

——访榆林市公安局局长秦康健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朱文娟 时间2007-4-3 11:12:53

  今年以来,榆林市公安局不断创新警务理念,把建设“平安榆林、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措施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榆林建设成为最稳定最和谐的地区。

  近日,记者就我市公安局创新警务理念、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采访了榆林市公安局局长秦康健,秦局长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器,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重大、责任重大。公安机关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解决不和谐问题、减少不和谐因素抓起,以平安创建保和谐、以化解矛盾促和谐、以服务发展创和谐、以公正执法求和谐,努力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发展。
  一、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和保障。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公安机关的使命和职责所在。当前,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之后,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种矛盾碰撞最剧烈的时期。过去长期积压的深层次人民内部矛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面对复杂形势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一是要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置难度大,仅靠公安机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健全信息报告制、部门联络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责任不明、配合不力、工作难以落实、责任无从追究等突出问题。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性质,因地、因时、因事制宜,依法果断处理,迅速平息事态,避免激化矛盾,酿成更大事端。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群众,要立足于教育疏导;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进行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是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防止因自身工作引发矛盾。要针对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内除积弊,外消积怨”的原则,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的环节,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环节,容易发生地方、部门保护、违法干预办案的环节上进行整改,做到“四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上访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真正把问题处理在起始阶段,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引发大的事端。
  二、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良好的治安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有平安才有和谐。公安机关如果没有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无能为力,人民群众由不安到不满,治安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和谐社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要努力提高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大力打造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
  一是在“打”字上作文章。根据犯罪活动时空分布的规律、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完善打击机制,改进打击方式,增加打击实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网络违法犯罪,坚决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部位、场所、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特别要围绕全市推进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各项部署,严厉打击针对涉油、涉气、涉煤企业的盗窃、破坏活动,确保全市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的绝对安全。从有利于根本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全局高度,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兼顾惩治严重犯罪和挽救失足群体、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法定权利,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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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靳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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