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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表弟身亡 家属要求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榆阳区综治办负责人表示可以确认申报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刘涛 刘洋 时间2009-8-6 9:09:37

    7月30日,榆阳区鱼河峁镇15岁的少年小云(化名)在救失足落水的表弟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要求当地政府授予小云 “见义勇为”的称号,对小云的事迹给予表彰。但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小云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记者从榆阳区综治办了解到,小云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可以确认申报。
   
  为救表弟少年溺水身亡
  
  7月30日上午11时许,暂住在榆阳区鱼河峁镇鱼河峁村的15岁少年小云带着12岁的弟弟小晓 (化名)、12岁的表妹小娜 (化名)和9岁的表弟小军 (化名),到村子附近的小河边玩,旁边是挖沙留下的深坑,里面积满了水。突然,小军脚一滑从坑边的沙堆上滑进水里,小云看到后迅速脱衣跳进水里救小军。小军得救了,但小云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家属要求授予
   
  “见义勇为”称号
   
  事发后,小云的家属认为小云这种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可作为社会正面的例子进行宣传,并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
   
  鱼河峁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可以对小云的家属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但小云的 “事迹”还不能算得上是“见义勇为”。小云是小军的表哥,他们是亲戚,他救小军是应该的,如果是其他过路人救了小军,那就应当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了。小云在几个孩子中是最大的,他有保护弟弟、妹妹的责任,所以救小军是他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位负责人又表示,当地政府无权授予小云“见义勇为”的称号,他们还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榆阳区综治办负责人称可以确认申报
   
  对于小云舍己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 “见义勇为”,记者于8月3日下午采访了榆阳区综治办有关负责人。
   
  据榆阳区综治办主任高子义介绍,《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是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是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是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四是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是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是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高主任说,结合《条例》有关规定,小云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例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虽然小云和小军系表亲关系,但小云和小军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再者,事发时,小云年仅15岁,属于未成年人,在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小云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进行抢救,并为此献出年轻的生命,与情与法,都值得表彰。

(编辑:谢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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