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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告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7-12-21 7:39:23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定程序,房产证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目前,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多数公有房产产权尚未进行登记;部分公有住房经过房改出售给单位职工,而产权未办理到户;有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后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产权人不能如期拿到房产证。为了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和全省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快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历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公有房产,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明确,产权清晰的公有住房,经本地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即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凡经过房改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持相关手续,在通告期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开发企业、有关单位必须尽快到当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对2007年底前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必须持有关手续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未及时办理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凡已经取得初始登记的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安置单位,应当及时将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给产权人,任何人不得随意拖延和扣压。 六、各级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手续齐备、权属清晰的房屋权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完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12月13日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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