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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躲牛摔伤 牛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贺金丽 时间:2007-12-24 7:25:41
今年10月份,榆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褚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今年8月14日被告赶着自家的4头大牛与1头小牛在村间约3米宽的油路上行走,大牛并排走在前面,小牛跟在大牛约四、五米远的后面,这时原告骑着摩托车从后面赶来,接近小牛时,原告重重摔倒受伤,小牛急奔而去,原告为此花医疗费2000多元。后双方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称被告小牛将其撞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00多元,而被告称系原告自己车速过快,且措施不当,致自己摔倒受伤,与被告的小牛无关,拒不赔偿。 处理结果: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用500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该案原、被告双方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现场情况,可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摔倒不是被告小牛所撞,但与被告小牛有关。如果是被告的小牛撞倒了骑摩托车的原告,那么根据作用力与反作用的原理,摩托车撞倒,小牛也会被撞伤,可是小牛只有3个月大的畜龄,的确毫毛未损,由此可见,小牛与摩托车并未相撞。但原告摩托车之所以会跌倒,是为了避免撞到被告小牛,故被告是受益人,原告属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案中原告骑车车速过快,接近被告小牛时措施不当,有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本案在法庭耐心析理辩法的情况下,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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