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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解决最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柳锦明答记者问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薛春生 时间2007-4-30 11:02:50


  记:对廉租住房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向所在地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与住房的变动情况。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记:取消保障资格、终止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柳:《办法》中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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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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