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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刘涛 时间:2007-5-17 9:42:46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2005年又重新进行了修订。在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中,我市各级妇女组织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妇联主管,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 市妇儿工委坚持“政府领唱,部门齐唱”的工作原则,创建了妇女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女法官协会、特邀妇女陪审员、妇女法律援助等组织和制度,实现了维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榆林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领导小组和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工作站,设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组建了榆林市女法官协会。通过以上措施,努力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从而保证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扩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知晓面、覆盖面和执行面,让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真正深入人心、形成共识,妇女权益得到保护,我市各级妇女组织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节日庆祝活动进行宣传,同时举办培训班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通过宣传来营造舆论,从而为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劳动权益、妇女参政、劳动就业、妇女教育、妇儿保健等突出问题上,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切实关心的问题,通过一系列具体实在的措施,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了保护,参与社会决策管理有了突破性进展,妇女和儿童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保健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法律保护日益增强,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为了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实力,我市把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最终目标落脚于提高广大妇女素质、增强妇女社会参与力上,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使广大妇女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各项权益得到根本维护,真正发挥出了妇女的“半边天”作用,从而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妇女应有的贡献。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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