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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楼宇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榆报讯 时间:2007-7-4 7:04:1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楼宇招商活动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切实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且招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楼宇,商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上述楼宇的业主、税务关系在我区的新入驻企业和辖区主管部门。 第三条 扶持办法: 1、凡新引进企业(税务关系在我区)并签订入驻合同3年以上(含3年),以月租金应纳税款的留区部分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补贴。 2、凡新入驻企业在我区税务登记后,5年内连续12个月已纳税款(不含欠税)留区部分超过10万元的,将其中8%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超过50万元的,将其中1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超过100万元的,将其中2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并对辖区主管部门补贴1000元。 3、本办法所指税款为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四条 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房屋租赁合同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 各单位提供的资料,由区外经贸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条 管理服务: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国税莲湖分局、地税莲湖分局、工商莲湖分局、区建设局、区农工局、桃园开发区管委会、区投资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参加,定期举办招商楼宇企业联席会议,进行信息沟通,了解楼宇招商动态。 2、通过编印楼宇招商册、召开楼宇招商推介会、网上发布楼宇招商项目、有针对的出外招商等多种形式,协助楼宇业主招商。 3、建立楼宇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建成、在建、拟建的大中型房地产项目定期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将各类空置楼宇信息及时报送区发改委、区外经贸局并跟踪服务。 (2)建立楼宇联络员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联系各楼宇,负责对该楼宇进行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以及情况反馈。 (3)由区办证办照中心综合受理和办结入驻企业的各项申办手续,实现“一门受理、单轨运行、限期办结”。 4、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重点楼宇业主及入驻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3日起施行。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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