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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榆报讯 时间2007-7-4 7:05:32

  西安市莲湖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中介人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促进莲湖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设备;内资,是指西安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资金、设备。
  第二条  从事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区外经贸局认定。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奖励标准:
  1、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万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2、对房地产、餐饮、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万分之五奖励中介人。
  3、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开发项目,每个项目奖励中介人2万元。
  (二)内资奖励标准:
  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形成固定资产金额予以奖励。
  1、生产性项目
  (1)资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000元;
  (2)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奖励1万元。
  2、非生产性项目
  (1)资金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1万元;
  (2)资金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1.5万元;
  (3)资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万元;
  (4)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3万元。
  (三)对于其他引进的资金奖励标准:
  1、引进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计划外专项拨款资金的,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
  2、引进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按到款总额的5‰奖励;
  3、引进市外无息借贷资金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奖;
  4、引进国外借贷资金的,按当时外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利率不高于当期银行年利率2%)的,按引资总额的0.3-3‰计奖;
  5、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3‰给予奖励。
  第四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且客商实际资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领奖金。申请时应填写《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资金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奖励申请经区外经贸局审核,由区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客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金;
  (二)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客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区外经贸局予以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3日起施行。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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