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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侦查监督中履行检察职能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张丙 时间:2008-10-8 9:18:42
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院内部,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承担,关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可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侦查监督权,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职责。具体包括: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积极参加各项专项斗争,确定某一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二是加强立案监督。根据刑诉法第87条、1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根据刑诉法规则第379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建议自侦部门报请立案侦查。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刑诉法第66条、第107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四是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严格依据刑诉法有关规定,根据批准逮捕三要件进行审查批捕工作,确实做到不枉不纵。对于公安机关遗漏应当提请批捕的,要求其说明理由,如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刑诉法规则第108条汇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逮捕,将人民检察院对实体的监督做到实处。 五是要求侦查机关认真做好补充侦查工作。根据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不批捕需补充侦查的,列明补侦事项,由侦查机关进行补查。同时根据侦查监督和公诉信息共享机制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未按补侦提纲补侦完整的,要求公诉部门不予受理,补充侦查不能流于形式。六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七是对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院超期羁押期限监督力度的加大,超期羁押基本成为历史,但个别案件中,可以审查出侦查部门违法取证问题,有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现象发生,检察机关要根据证据三大属性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根据刑诉法第68条、第69条、第73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执行中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将严肃进行纠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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