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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山体坍塌事故原因查明 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事故原因系房产商违规开挖山体所致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冯军 时间:2008-10-8 9:47:00
近日,我市通报了绥德“9·20”建筑山体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根据调查,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房产商违规开挖山体所致。 9月20日凌晨5时许,绥德县名州镇薛家畔居委石圪渠一建筑工地发生山体坍塌,将正在此处施工的吴红军、党海波等6名工人埋压。事故发生后,虽经全力抢救,但仍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经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李喜元为了增加建筑面积,野蛮组织施工,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原本稳定的山体开挖,破坏了山体的支点,使切坡高度与山体坡度增大。事发前的9月18日,绥德县曾有降雨过程,致使山体自重增加,土质软化,坍塌风险增加。同时,施工中混凝土机械振动对山体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查明,李喜元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工人修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薛家畔居委会将国有土地转让给李喜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李喜元盲目开挖山体没有制止,致使山体高度与坡度增大,为事故埋下隐患;绥德县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和建筑施工监管不力,对李喜元违规修建长达两个多月,并在绥德县电视台播放售房广告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市上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工程承包人薛富国(在逃)、吴红利、王保卫,在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揽楼房建设工程,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作业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发商李喜元,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监察局做出相应处理,并调离现任岗位;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德富、土地监察大队队长薛志奇、副队长马向荣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由市监察局做出相应处理;绥德县建设局副局长冯新利、县政法委副书记高学忠、城建监察大队副队长马郑宝,对建设项目及施工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市监察局做出相应处理;绥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万玉林,对分管的土地和城建部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检委做出处理。 绥德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建筑山体坍塌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绥德县名州镇薛家畔居委会书记张万才、主任安绥圣,违规转让国有土地,对李喜元违规开挖山体没有制止,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处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贺海峰,在李喜元开发“育才家园”一期工程中违规补办有关手续,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处理。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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