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10-8 9:56:52
榆林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 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将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 2008年9-12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2009年1-6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委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当地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在普查员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单位清查表和普查表。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对于经济普查中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榆林市 (0912-3894442、0912-3890182);榆阳区(0912-3525144);神木县 (0912-8332473、0912-8333473);府谷县(0912-8712445);定边县(0912-4215405);靖边县(0912-4643128、0912-4643127);横山县 (0912-7611875);绥德县(0912-5963666、0912-5622168);米脂县(0912-6222583);佳县(0912-6724044);吴堡县(0912-6521418);清涧县(0912-5221894);子洲县(0912-7221085)。
(编辑:王旭芹)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