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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收买”对法官更重要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杨涛 时间2008-11-10 13:22:07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被免职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
    说起来,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黄松有不仅被认为是“学者型”法官,著述颇丰,而且组织执行体制改革,起草了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民事司法解释。他的“落马”实在让人痛心。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所谓学历、学识与个人道德品质、公正司法并没有太多关联,明白道理与实际行动,嘴上说的与动手做的,有时常常会呈现一种分裂的状态。
    学识,在缺乏道德与内心自律的法官看来,是一种职业技能,而不是对灵魂进行净化的圣水,对于一些法官来说,掌握越多的学识,可以让他在职业领域如鱼得水,但改变不了他贪婪的本性;甚至,拥有更多学识还可能会让他拥有更多的技巧制造更多的贪婪机会。学识这东西比道德更脆弱。
    其实,“不可收买”作为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对此,笔者不想否认学识对于一个法官的重要性,也不想否认近些年来我们推进“法官职业化”、“法官精英化”的努力。但是,对于主持正义,司职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来说,某种程度上,“不可收买”确实比学识更重要些。如果一个法官像黄松有一样暗中搞腐败,那么学识反而可能成为他们腐败的遮羞布,因为在学识的光环下,人们不相信他们会有错,平添了几分对于他们的信任。一个法官如果被收买,他不是按学识断案,而是恣意妄为,那么无论这位法官有多好的学识都无助于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甚至某种时候,他还可以利用学识来曲解法律,为枉法裁判添加合法的注脚。有位西方的法官曾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看来,必须注重法官本身的修养与品质,古今中外亦然。
    当然,“不可收买”品质的形成,并不仅依赖于法官的内心道德自律,更要依靠制度建设,要让司法具有独立的品格,法官正当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法官本身也要受到舆论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让“不可收买”成为法官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压力。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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