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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应服务好“三农”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张旭东 时间:2008-11-14 11:05:00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是我们党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新的战略任务。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统一思想,强化措施,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惩涉农犯罪,促进农村健康发展。近年来,党和国家实行了许多具体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然而,这些资金也成了部分干部眼中的“唐僧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案件居高不下,危害民生,影响稳定,已给农村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作为一个基层贫困县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依法严肃查办涉农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危害农村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重点查处县乡职能部门及农村干部贪污挪用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国家扶持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以及贪污挪用退耕还林补助款和其他农业专项建设资金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失职、渎职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重点查办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农民实施的报复陷害和破坏选举的案件。同时,要结合办案多措并举遏制涉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要积极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关口前移”,对专项资金重点监督、重点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加强对涉农干部的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自律能力。 坚持定纷止争,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从宽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认真办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控告、申诉案件,善待寻求帮助的老百姓,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项诉求,把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贯穿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全过程。要依法查处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加强与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及时纠正查处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农村改革发展的过程,由于一些地方法制宣传工作滞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农村地痞黑恶势力而引发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日趋严峻,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安全。所以,必须在农村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作为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开展“送法进村”活动,选择贴近农民生活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同时要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检务公开到村,在村民中广泛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农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农村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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