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广告中的法律知识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李文成 时间:2008-11-15 11:36:17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里,广告已经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工作的准则和法律责任: 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广告不得有损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利用淫秽、色情的内容去刺激顾客和用户。 3、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对商品和服务的性能、用途、价格、质量、允诺等项内容的表示要清楚、明白。 4、广告中涉及到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6、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7、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 8、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编辑:王旭芹)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