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首页>榆林日报文字版>正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2-28 6:28:15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九条 2007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王旭芹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