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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建东就《城乡规划法》暨我市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答记者问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7-7 6:15:02
编者按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它不仅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着重要影响,而且涉及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和居民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规划事业的发展思路实现了重大转折,将给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带来新的革命,必将对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前不久,《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在2008·中国·榆林城乡规划建设博览会开幕之际,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王建东局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解答。 问: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答: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前,应将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权。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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