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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建东就《城乡规划法》暨我市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答记者问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7-7 6:15:02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问:《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突出了公共政策属性,具体表现为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视,强调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同时强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突出了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旧的《城市规划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已暴露出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不适应市场经济转轨后城市化发展等诸多问题。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之中,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更有利于统筹考虑城市、乡村的发展,还可以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防止“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考虑城市的承受能力、盲目进行建设等情况的发生。这一立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将针对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说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城乡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2、保护和改善人民居住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3、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问:什么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有哪些分类? 答: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该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按照编制城乡规划的阶段又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所谓总体规划是指对市域城镇体系的规划和中心城区的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提出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用地规模和布局空间发展的方向、交通与绿地建设布局、防灾减灾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做出具体规划。 问: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 答:“一书三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它们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定手段和形式,其中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行政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城乡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规划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该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都对城市规划的事实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临时建设都应当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鉴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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