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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建东就《城乡规划法》暨我市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答记者问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7-7 6:15:02


    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措施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问:违法建设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问:据悉,我市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历经两年,5月27日由省政府批准实施,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中榆林的城市性质是如何确定的?
    答:榆林是陕北国家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城市、陕甘宁蒙晋接壤区域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沙漠绿洲宜居城市。相比旧版的城市性质,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定位更高,可以看出省委、省政府对于榆林未来发展寄予了非常高的期望。
    问:榆林的城市规模是如何确定的?
    答: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中,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到2020年为80万人,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为90平方公里。榆林在今后发展中将严格遵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好新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提质扩容、拓展城市规模,高端打造区域中心城市。
    问:未来榆林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答:1、能源新都。充分利用榆林能源富集的有利条件,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动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以能源产业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经济辐射面广、产业竞争优势突出的发展聚集区,建设陕北国家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城市。
    2、国家名城。深入挖掘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保护并有效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形成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3、大漠绿洲。发展以榆溪河两岸公园、湿地、农田为城市绿肺,结合郊野公园、环城绿带、组团式隔离绿带、重要交通线两侧绿化带等,构筑多层次、大范围的绿色生态体系,将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成为“大漠绿洲”
    4、宜居城市。延续现有组团式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持续建设城市绿化生态系统,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陕甘宁蒙晋接壤区域和西北地区的宜居城市。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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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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