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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8-18 9:24:52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 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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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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