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榆林新闻 | 政务要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音频新闻 | 榆林日报 | 媒体广场 | 记者之窗 | 新闻论坛 | 旧版回顾

榆林概览 | 图片榆林 | 领导专页 | 人事任免 | 家乡骄子 | 陕北民歌 | 党政部门 | 文明单位 | 建材频道 | 百姓呼声 | 便民服务

  首页>榆林日报文字版>正文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8-20 9:04:53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做出防范说明的;
    (二)串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敲诈勒索游客的;
    (三)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的;
    (四)不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批准建设项目的;
    (五)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编辑:王旭芹

◆ 相关新闻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Copyright © 2006 www.xy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榆林日报社 榆林电视台主办
免费新闻热线: 0912-3260005 传真:0912-3230128 投稿信箱: ylxww@ssf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