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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08-8-20 9:04:53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做出防范说明的; (二)串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敲诈勒索游客的; (三)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的; (四)不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批准建设项目的; (五)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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