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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少增加100元,工亡抚恤金每月最少增加60元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王婷 时间2008-8-29 10:39:34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将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在伤残津贴方面,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至310元、5-6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至230元、5-6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同时,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具体调整方案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预计今年11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上统一规定,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的,而此前的一次调整是在2006年。

(编辑: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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