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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集中宣判10起命案

17名罪犯获刑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刘涛 李江 时间2008-9-6 8:10:00

  8月份以来,榆林中院集中公开宣判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抢劫等10起重大刑事案件,其中17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006年9月陶小峰、岳新良、聂康全密谋抢劫。当月26日17时许,陶小峰、岳新良、聂康全购买了刀子、手套等作案工具,晚上骑乘摩托车到府谷县哈拉界沟村刘媚牛家。陶、岳二人进到卧室后,陶小峰将刀架在刘媚牛的颈部,岳新良持刀控制刘媚牛妻子黄秀花和女儿刘春霞(3岁)。刘媚牛反抗,陶小峰持刀威胁,聂康全用石块、搓板在刘的头部猛击,随后陶、聂用绳子将刘捆住,陶在刘的颈部猛刺一刀,又用刀在黄秀花的颈部猛刺,致黄倒地,刘春霞见状哭喊,岳新良便用右手掐住刘春霞的脖子,从床上拉起,摔倒在地上,左手持刀在刘春霞颈部猛捅一刀。3人在屋内、粮房内到处乱翻找钱未果,之后放火焚尸。法院审理认为,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遭反抗后持械当场杀害3人,又放火毁尸灭迹,主观恶意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3人以抢劫罪均判处死刑。

    2007年11月,陈阳在神木县打工期间结识了汉中同乡人王小兵,并住在王小兵租住的房间。同年11月29日早7时许,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陈阳便拿起斧头在王小兵的头部猛击数下,又用菜刀将王的头砍下,并将躯干和四肢砍成8块,分别装入纸箱、蛇皮袋、水桶中运至神木县麻家塔乡河湾村饮水工程现场附近掩埋。法院审理认为,陈阳仅因琐事杀人碎尸,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2007年8月1日23时许,刘虎与女友张娟乘王洋浪驾驶的汽车在靖边县城街上行驶时,张月胜给张娟打来电话,刘虎接听后,与张月胜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两人约定在车站广场见面。刘虎叫来田步宏,王洋浪叫来何晓,4人来到广场,错将刘洋、陈福东认为是张月胜,即上去殴打。陈福东见势跑开,王洋浪与田步宏追赶陈福东,未追上后二人返回广场。这时刘洋已被刘虎、何晓在头部等处拳打脚踢并致倒地。刘虎、王洋浪、田步宏又对刘洋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洋系被他人多次钝性打击头颅致硬脑膜下、蛛网膜下广泛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刘虎、田步宏、王洋浪、何晓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虎到现场后在知道认错人的情况下还继续殴打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行为积极主动,应为主犯,判处死刑,对其余3人根据犯罪情节判处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榆林中院还对李存才故意杀人案,熊付存故意杀人案,闫满刚故意杀人案,李涛、李荣绑架案,刘俊和、郝建平故意伤害案,李宝兴故意伤害致死案,李化军故意伤害致死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上述10案分布在榆阳、神木、府谷等地,榆林中院刑一庭组织合议庭巡回各县予以宣判,受到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尤其宣判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3犯谋财灭门案和刘俊和杀人案时,在府谷召开规模较大的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4犯死刑,既严厉打击了犯罪,又广泛宣传了法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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