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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保护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6-13 15:07:28
[案件回放] A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任职期间,A把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进货渠道等秘密信息资料,从公司的电脑中窃取复制到自己私人笔记本电脑中,并利用该资料挖走公司客户,后被告上法庭。 [律师评析]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又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生机与魅力所在。俗语云:“事以密成,语以泄败”,随着知识经济来临,商业秘密往往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具有创新性和新颖性,创新性反映了商业秘密的进步程度,新颖性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公知程度。公知程度考量因素有:是否公开发表;是否公开使用;是否已泄露公开。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对没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法律自无保护必要。第三,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要想商业秘密不被公众所知悉,就必须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二、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在这方面,应着重加强思想、制度、技术、法律四个层面的建设。在思想层面,必须克服保密意识淡薄以及对经济技术情报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错误思想,走出“见密不知密”的误区,在公司内部应使可能涉密的职员明确商业秘密的界限,进而落实岗位保密事项;在制度层面,务必加强信息情报的管理,缩小关键技术的知密面,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健全涉密规章制度,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程序;在技术层面,要采取可靠的反窃密技术并对重要情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在法律层面,应在聘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或有关联业务的限制。但应对负有义务的职员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有:1、停止侵害。旨在抑制侵害后果的蔓延。2、赔礼道歉。一般在相关领域或地域内的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刊出。3、责令保守秘密。指那些侵权范围影响不大,商业秘密尚未全部公开,尚有保密必要的案件。4、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侵权人因商业秘密而获收益便于查证的情况下,也可行使 “归入权”,即将侵权人该部分收益转归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支配之下。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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